各乡、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各部门,市直各单位,驻新各单位:
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,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,根据国家、山东省、泰安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决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作出调整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,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:
一、家庭成员在我市实际居住,具有我市居民户口。
二、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(含15平方米)。
三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%;家庭财产总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人均收入标准的8倍。
符合上述条件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单身人士(包括未婚、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),男性年满22周岁,女性年满20周岁,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。
新泰市人民政府
2017年3月21日
抄送:市委各部门,市纪委,市人大常委会,市政协,市法院,市检察院,市人武部。
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